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简介
张盛财先生从2006 年开始筹备成立泰国
泰中经贸促进会,旨在促进华裔后代创办的企
业及泰国本土企业到中国采购产品及了解中国
投资环境,更好的了解中国风俗民情,进一步
促进泰中两国友好往来。因为在东南亚一带
的企业负责人,80%都是华裔后代,所以忘不
了祖国的温暖和祖国的伟大,所以创办泰国泰
中经贸促进会的更深一层目的,是进一步促进
泰中两国一家亲,更为实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
平创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做出贡献。
2006 年7 月, 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正式
成立。由于在华商圈内拥有较高威望,众人一
致推选张盛财为首任会长。成立庆典大会当
天,旅泰各侨团纷纷发来贺电,热烈祝贺泰国
泰中经贸促进会正式成立暨张盛财主席当选首
任会长。贺电中高度赞扬旅泰华侨华人在促进
中泰经济和文化交流、增进中泰两国友谊等方
面发挥的积极作用。并希望以张盛财主席为会
长的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,进一步拓宽中泰两
国经贸合作与交流的渠道,促进两国的经济繁
荣,同时加强泰国农牧、贸易、旅游等多个领
域与中国各地的联系,扩大共识,推动合作。
张盛财主席当选会长之初表示,泰中经贸
促进会宗旨之一,是发挥泰国华商同祖国在语言、
文化、乡谊、亲情等方面优势,为泰中两国贸易
交往做贡献。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一方面帮助会
员熟悉泰中两国的法律、法规,掌握市场动态、捕捉最佳商机;另一方面为中国有关单位及企业
开拓泰国市场、招商引资提供指导和服务。作为
泰国最年轻的华人社团之一,泰国泰中经贸促进
会在张盛财主席的全面领导和各会员单位的积极
努力之下,已经成为实力、活力与能力俱佳的知
名社团,并受到泰国皇室及政府的肯定与支持。
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成立之后的十一年里,
在张盛财主席的组织和带领下,各会员单位及
泰国各界,多方面、多层次的与中国各地人民
政府、各行业协会及著名的商贸机构建立战略
合作伙伴关系。在泰国和中国共同举办、协办各
类投资经贸洽谈活动百余场次。在一带一路的政
策引领下,张盛财主席,还将一如既往的践行中
泰一家亲的理念,带领泰国各界深化与中国及一
带一路各国的合作,在农业、工业、商贸、旅
游等领域引领创新,为泰国经贸发展做出贡献。
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注册文件
及英文翻译件公证、认证文件
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组织结构
察哇立 ·荣知育上将 前泰国务院副总理
永久名誉会长 | 功·塔拍兰西 前泰国副总理 名誉 会长 | Maj.Gen.Tawee Sungkaopas 名誉 会长 |
舍里将军 名誉顾问 | 顺通·赛宽警上将 名誉顾问 | 陈仁发 前泰国教育部副部长 名誉顾问 |
| 张 盛 财
会 长 | |
张北莲 副会长 | 丁维扬 副会长 | 庄春潮 高级顾问 |
泰国泰中经贸促进会联络方式
+66 2 557 4738, +66 81 257 9316
+66 81 580 2991, + 66 88 247 6629
+86 156 2654 3376
2539 Imperial World Ladpraw, 4th Floor,
AO-Nature Room, Klongjaokunsing, Wangthonglang,
Bangkok 10310
http://www.thailand-chinatrade.com | |
泰中經貿促進會章程
本協會系依據佛曆2509 年( 西元1966 年) 商
會條列而成立,隸屬曼谷區商會登記處管轄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商會之名稱:本商會中文名稱為“泰
中經貿促進會”
英文名稱:THAI-CHINA PROMOTIVE ECONOMIC
TRADE ASSOCITION
泰文名稱:
สมาคมการค้าส่งเสริมเศรษฐกิจไทย-จีน
以後在本章程中所稱“商會”一詞, 乃指“泰
中經貿促進會”
第二條 商會之辦事處設於:14 soi koonbon
13, ramintha,kannayao,Bangkok,10230
電話:081-580-2991 088-247-6629 081-257-9316
傳真:02-5574738
網址:Http://www.thailand-chinatrade.com/
電子郵箱: thailandchina@hotmail.com, 2265438806@qq.com
第三條 商會之印章及圖像有如下列:
一、 商會之印章有如下之形狀:
印章為橢圓形
中帶T.C.E.T 英文字母
下列泰文、英文、中文之本會名稱。
二、 商會之會旗及會歌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第二章 宗旨
第四條 本商會之宗旨如下列:
一、促進泰王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工
商、金融業之管運與合作。
二、支持及協助商會會員,解決各種困難,
包括與會外人士協調,維護共同的目標和秩序,關注國內外市場的動向及與商會會員相關的產品
資訊,為保護國家的禮儀和促進工商、金融、經
濟、社會的穩定。
三、分析研究有關的專業,交換專業知識及
相關商業訊息。
四、在商會會員允許的前提下,收集有關會
員所經營之業務統計,商業文件資料或市場訊息。
五、促進會員生產或銷售產品的質量,會員
應遵照標準并研究、生產、開發、銷售更好、更
有質量的產品。
六、協助與配合當地政府,同時促進工商業、
金融、合資方面,使之達到高水平以符合政府的
政策。
七、促進生產發展,為使商品足以供應國內
外市場的需求。
八、為使商會之業務能順利運作,商會可以
與會員進行協定后制定會員必須履行之規定。
九、協助調解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和本會會
員與外人之業務糾紛。
十、沒有安置撞球遊戲之宗旨。
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身份
第五條 會員之種類、商會之會員可分為下
列三類及應有之資格
一、普通會員:泰國或中國國籍(中華人民
共和國)之個人或合法註冊之法人財團。
二、特別會員:合法作商業登記之泰國或中
國籍(中華人民共和國)個人或法人,經營企業、
貿易、實業、金融等。
三、榮譽會員: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社會德
高望重或對本會有貢獻者,得體聘之,而得到該
人士同意者。
第六條 會員之資格:除了要有第五條資格
外,應該含有以下資格:
一、 普通會員:
按泰國法律合法登記從事工、商或金融業之
中國際僑民或泰籍人士依據本商會章程申請為會員者。
1、 以屆法定年齡者。
2、 非破產者菲無行為能力者或類似無行為
能力者。
3、 未曾經受法庭最終判刑入獄者但屬輕微
之罪過或是不高於輕微罪過之刑責或是其罪行出
於疏忽所造成者不在此限。
4、 未患有社會嫌棄之疾病者。
5、 有相當穩固之經濟基礎者。
6、 品行行為光明正大者。
二、 法人會員:
1、 非破產者。
2、 有相當穩固之經濟基礎者。
3、 用六條一的條件管制法人會員授權之代
表人,依第十條規定被授權者。
第七條 申請入會程式:
有意參加本會為會員或非普通會員者,須
依本商會所規定之表格向本商會申請及繳納入會
費,此包括基金費,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費(如
果有的)。申請者要有二位普通會員保證。
第八條 入會審核:
申請加入為會員之表格,必須經過相關理事
之審查通過認同後,始得成為本商會之正式會員。
申請表呈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呈理事會表決是否
接納,7 天內書面通知。
第九條 會員之生效日期:
會員籍系自商會通知文書發出之日開始正式
生效,即已登記及付費者。
第十條 法人會員須任命一位有權代表其
本人(法人)之代表人,以便代替法人執行其義
務及行使 其權利,應與個人會員享有同等權益,
惟該代表之人不得另行再委託他人或是委任他人
為代理。一個無權在本會代表一家法人以上之會
員身份。
第十一條 任何會員有下列事情視為已經失
去會籍
一、 逝世或失去法人資格。
二、 喪失按第五條之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 向理事會辭棄會籍獲准者。
四、 經法庭宣告破產者。
五、 被法庭判決為無作為能力者,或近似無
作為能力者。
六、 被法院最終判決坐牢者,輕罪者或低於
輕罪者不限。
七、 因下列因素被視棄會籍者:
1、 故意使本會名譽損失者。
2、 故意違反規章者。
3、 接到通知,限期30 天內不繳納會員費者。
第十二條 會員名冊:
商會必須造具會員名冊保存在商會之辦公
室,普應注明下列資料:
一、 會員之姓名及國籍。
二、 營業之行號及營業之種類。
三、 會員之辦公室地點。
四、 會員之入會日期。
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第十三條 商會之會員得享有下列之權益:
三、 商會之會員得按本商會宗旨及佛曆2509
年商會條例之規定享有商會所提供之各項工商服
務之權益。
四、 會員得在本商會宗旨範圍內,向商會或
理事會提議或建議有關商會事務,俾使商會更為
進步及發展。
五、 會員得要求查核商會之業務及財產,但
必須以書面向秘書長或主辦各項事務之理事申
請。
六、 參加會員大會,向大會發表意見,及向
商會之理事提出質詢及提案。
七、 有權佩戴本會之會徽。
八、 唯有普通會員得在大會享有投表權,及
推選或被選為理事。
第十四條 會員之義務:
一、必須遵守商會之章程,大會之決議,理
事會之決議并必須認真與忠誠執行商會所委任之
任務。
二、維護商會之名譽及權益,并負責保守大
會有保密區分之決議及商會會務執行辦法之秘密
以避免招致商會之損失。
三、同心同德,貫徹始終共謀促進商會之繁
榮及進步。
四、發揚會員與會員之團結互助之精神,及
在業務上應有相互支援之理念。
五、按商會之規定繳納會員年費及特別贊助
費。
六、任何會員更改名稱、姓名、國籍、地址、
行業或法人之代表人,必須自更改日起七天內,
以書面向秘書長報備。
第五章 登記會員、會費、基金費及特別贊助費
第十五條 參加為會員之基金費及會員年費:
理事長 100,000 銖,永久名譽會長200,000 銖
一、副會長必須繳納基金費50,000 銖
二、 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基金費(或稱登記費)
25,000 銖,每年會員年費5,000 銖
三、非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基金費(或稱登記
費) 50,000 銖,每年會員年費15,000 銖
四、理事會成員,經理25,000 銖
五、對商會做出特別貢獻之人員,經商會協
定予以优惠或免費
第十六條 特別贊助費:
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過,商會得向會員徽收
特別贊助費,須有3/4 同意票表決通過。
第六章 本會之理事會
第十七條 商會必須成立推行會務之委員會,稱為理事會,負責執行商會章程規定之宗旨及事
務并為商會之代表與外界接觸。理事會之成員包
括普通會員(法人普通會員,個人普通會員),
并由會員推選或選舉之,經委任之人數不少於9
人以上,及不超過25 人。
除非該次之會員大會另有其他決議,選舉理
事是以推選方式推行之,即由兩位普通會員(法
人普通會員或個人普通會員)推舉為理事,由大
會選舉,得分高者入選依所需理事人數,每屆之
普通會員,僅得行使推選理事權一次為限,最後
分數若有二人相同,再表決之。
規定每屆理事會按互選方式,推選一位理事
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會員等級主任
各一名,其他任務職位人員,由理事會決定。
本商會每屆理事會之任期為五年,依法限
180 天內完成新屆選舉。依照佛曆2509 年商會條
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已經卸任之理
事可以被選任或推選後屆之理事。商會理事在特
殊情況下可連任兩屆。
第十八條 理事之離職:具有下述情況者免
除其理事職務。
一、屆滿任期。
二、經過理事之同意辭去理事,但依第十七
條第三段規定變更職位者不在此限。
三、脫離商會會員之會籍者。
四、經會員大會決議剝奪其理監事之職位者。
五、泰國商業部部長依所佛曆2509 年商條
例第三十三挑所命令離職者。
六、抵觸佛曆2509 年商會條例而被法庭判
罪者。
如果根據第十條,法人團體所委任之代表人
獲選認為理事,不幸逝世或離職不是該會員之代
表人,該會員新的代表人得繼續擔任該理事職位。
第十九條 理事在任期屆滿前離職:
經理事會通過委任任何普通會員填補離職之
理事,惟其任期後限於其前任法定限期或與當屆
其他理事同。全體理事會在屆滿以前辭職,則規定應由離職之理事會在180 天內執行召開會員大
會,以便重新改選理事會。此個案可通融依本章
程第二十四條施行之。按上述程式所選出來之理
事會,其任期以迄該離職之理事會法定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之議事法定人數:
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二分之一理事人數
出席,始構成開會議理事法定人數。倘理事會的
在職理事,少於全部法定人數二分之一,應由在
職之理事委任任何一位普通會員或多位普通會員
為理事,以湊足理事會之法定人數,俾得進行召
開會員大會,或執行任何會務以便保障商會之利
益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決議:
以簡單多數為決議,每位理事僅得投一票,
如果所投之票數相等時,主持會議之主席有權多
投一票以為決議。
如果理事會所決議之事務,有抵觸法律或商
會章程者話,則該決議無效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主席:
理事長為當然之會議主席,理事長缺席或不
能執行其任務則由次序,由資深之副理事長代理,
如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其任務則
由會議推選出一位理事,在該次之會議中為臨時
主席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:
規定理事會必須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但
必要時理事長或代理之理事或由不少過全部理事
五人以上可以要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就職:
當新一屆理事選舉或推選後事後,前屆任期
屆滿之理事,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曼谷區商會登記
處註冊新一屆之理事,自向商會登記處申請註冊
之日起,於三十天內必須將任務移交予新屆之理
事。
倘遇商會登記處尚未核准註冊新屆之理事,
及任期屆滿之理事尚未把任務移交,商會會務仍
應由任期屆滿之理事會負責,以迄商會登記處核
准新一屆之理事註冊,及新一屆之理事就職移交
後事為止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權利及義務:
一、依照商會之章程及理事會決議案執行管
理商會之業務及財務。
二、自理事中選舉或選舉適才之士,俾擔任
理事會中各級主要職務。
三、 按商會之章程制定商會之行政實施細
則。
四、聘任或委任商會外之人擔任理事會之顧
問或名譽顧問,及辦事職員,研究發展其他屬於
商會範圍之事務,以確保商會任務之順利完成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中重要職位之權力及責
任:
一、理事長:
( 會長) 依照法律是商會之總裁。負責督導
管理商會,依照章程及商會行政規定執行會務,
是商會對外聯繫事務之代表,也是理事會會議之
主席,及會員大會會議之主席。
二、副理事長:
( 副會長) 為理事長之助手,協助理事長處
理其職權及任務內之一切事務,於理事長不在或
是不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理事長職務。
三、秘書長:
處理來往之檔,保管商會各種檔案,亦為會
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之秘書,及其他由理事會及理
事長交辦之任務,管理督導商會總幹事及其他職
員執行業務者。
副秘書長:
為秘書長之助手,協助秘書長執行其職責,
秘書長不在或是不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秘書長職
務。
四、財務長:
負責管理商會之財務收支,會計賬務,保管
商會之資產,及財務檔案,及其他理事會所交付
之任務。
副財務長:
為財務長之助手,協助財務長執行其職責及
任務內之一切事務,於財務長不在或不能執行職
務時代理之。
五、註冊主任(或等級主任):
負責主管會員登錄冊,及其他非關財務的資
料文冊,以及執行理事會授與之各項任務。
六、交際主任:
負責維護商會形象,辦公處所次序,保管訪
客記錄冊,安排開會場所,接待來客,以及其他
理事會交代之各項任務。
七、公關主任:
負責招收會員,廣告宣傳,商會之活動事務
及各項業績,以及其他理事交代之各項任務。
第二十七條 在本章管制下,通融用(下列)
第七章有關會員大會條款來管制之。
第七章 會員大會
第二十八條 商會之理事會必須於每十二個
月內,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,此項會員大會例
稱為“常年會員大會”。
第二十九條 舉辦會員大會期間之規定:
一、商會於每年度結帳后一百二十天內,必
須舉行一次常年會員大會。
二、倘因事實之需要理事會決議認為必須召
開非常年會員大會,或經全部普通會員之四分之
一以上人數以書面向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之理事
申請要求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,理事會必須在接
獲該申請書後十五天內,召開非常年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之文書:
理事會必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七天用掛號
信,依照會員所登記之地址,或是送交會員代表
本人,通知召開會員大會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開會之議程予全體會員。
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,必須檢附上次會議之
會議記錄(如果有的話),倘屬召開年度常年會
員大會,則必須檢附經會計師所審定年度財務報
表,資產負債表及收入,費用支出等副本。
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議之法定人數:
會員大會必須要有全部普通會員過半數出席
始構成法定議事人數。
第三十二條 倘遇未達到大會會員議事之法
定人數:
倘遇所召開之會員大會,于約定之時間后一
個小時,仍未達議事之法定人數,倘該次會員大
會是屬於會員要求召開之非常年會員大會即可宣
佈散會。
倘非常會員要求召開者,則可以將該會改期
召開,另行通知開會日期,時間及地點,但必須
自流會日起十五天內召開之。而下次召開之會員
大會,不論出席會員多少,都視為達到議事之法
定人數,并得運行會議。
第三十三條 商會之理事長為法定會議之主
席,倘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,則依次由資
深之副理事長代理,倘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均缺席
或不能執行任務,則由大會即席推選任何一位理
事充當會議之主席,倘在大會中無任何一位理事
出席時,則大會可以推選任何一位會員為該次大
會之主席。
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投票程式:
唯有普通會員才有權利投票,每位普通會員
只有一票之權利。
會員大會對任何提議表決案,以舉手或其他
方法表決,并以明顯公開之方式顯示參加表決之
會員人數,惟進行表決前或進行中,有理事或兩
位普通會員以上要求得進行秘密投票表決。
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:
除非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,會員大會的決議
以較多數為大會之決議,倘遇人數一樣,無論舉
手表決或秘密投票表表決,或以其他方法表決,
由主持會議之主席,有權投多一票為決議之。
第三十六條 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如生效力
之事項:
一、確認上次會員大會之記錄。
二、確認本年度執行會務之報告書(如果有
的話)。
三、核准商會之資產負債表(如果有的話)。
四、選舉新屆理事會(若是年任期已滿)。
五、選舉商會年度顧問、年度審計師及決定
雇用費(若有)。
六、其他必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事務。
第三十七條 月度會員會議:有關常年會員
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外之會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商會任何其他會議,
每次開會必須作成書面記錄,并應于下一次開會
時提出確認,經確認之會議記錄,會員可在辦公
時間內向商會索閱。
第八章 商會之財政、特別基金及賬務
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及年終日期:
規定于每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日為商會會計年
度終止日期。
第四十條 算及資產負債表:
定理事會必須在會計年度終止日,結帳及造
具資產負債表,并應于當年二月底之前,送請法
定會計師核查,會計師必須于當年常年會員大會
召開日之前30 天內完成核查賬務之任務。負債
獲會計師之簽證后,理事會必須自年度終止日起
在一百二十天內提出常年會員大會報告,以便常
年會員大會進行研判及標準。會必須將商會之年
度會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副本于會員大會核准通過在三十天內,向曼谷區商會登記處報備。會務
報告及資產負債表必須存放商會之辦公室,以備
會員查閱。
第四十一條 會計師之權責:
會計師有權查閱商會各類帳簿,帳目及有關
商會賬務之文件,并有權查閱有關負債賬務及文
件之理事及商會職員,各該理事及商會職員必須
給予充分協助與方便,俾完成、檢查之任務。
第四十二條 保存帳簿及財務檔:
必須放於商會之辦公處所,由財務長負責督
導保管。
第四十三條 商會之財務:
商會之現今理事會認可后必須以商會之名義
存于商會法定住址附近之任何一間或多間商業銀
行。
商會得存這不逾兩萬株現今,以供商會事務
費用之零用周轉金并由財務長或其授權之職員保
管。
商會對銀行存提款項及財務收支必須經理事
長或副理事長會同大會授權之理事,或財務長兩
人聯署簽名始具法定效力。
第四十四條 商會撥款程式:
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會同秘書長兩人簽署簽
名始具效力撥付有關商業業務之款項,但每次以
不超過五萬泰銖為限。
倘一次付款超過五萬銖者,每次必須通過理
事會之表決得撥付。
第四十五條 特別基金:
商會經理事通過得向商會以外之人或和商會
會員募集基金,惟不得抵觸法律之規定,使用于
會務之推行及促進商會之發展。
第九章 修改章程、解散商會之辦法及付清賬務
第四十六條 商會章程修訂及登出:
必須通過會員大會決議決定之,其決議效力
有全部出席會議之普通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
過 始得決議。
第四十七條 解散商會:本商會或可因下列
之事故而解散之:
一、 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普通會員四分之三多
數票數通過解散商會之決議。
二、 商會依法宣告破產。
三、 泰國商業部長依據佛曆2509 年商會條
例中第三十六項之權力,命令解散商會。
第四十八條 付清賬務:
當商會因上述第四十七條之事故而必須解散
時,商會必須根據佛曆2059 年商會條列之規定
進行清算。
如果是解散之原因是由第四十七條第一款,
依法應由該次會員大會選任負責清算之工作人
員,倘因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事故解散時,依法由
全部經向曼谷區登記處登記在案之最後一屆理
事,為負責清算人員。
商會經清理張午後,其結餘之資產,必須
捐給泰國國內一處或多處任何慈善有關之法人團
體,但需經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第十章 臨時規章
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曼谷區登記商會處批
准設立后,依法全部發起人為臨時之理事,以迄
本會章程選出理事為止,惟商會必須自核准設立
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理事。
據上述規定由首屆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,
其任期若距離會計年度終結日少於三個月者,可
用第十七條第四段(任期),以年終日為理事會
開始日。
第五十條 准本章程第七條規定,所有發起
人,應參加為普通會員。
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之章程,自獲得曼谷區
商會登記處批准設立之日起,開始生效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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